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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擾民究竟是誰之責??

越來越多的感覺到噪音治理的困難了,這個問題已經在各大媒體反覆播出、刊載,究竟,根在哪兒?

噪音問題涉及多個部門,城管部門、環保部門、交警部門,甚至文化部門都能管理。但職能分工太細,合力執法難度卻很大。

大貨夜間行駛產生噪音誰處理?城管人員稱只負責查處大貨車撒漏、污染路面的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則稱,大貨行駛噪音找“110”。那到底是誰管理呢?

《青島市環境噪音管理辦法》中規定,交通噪音由公安、交通、鐵路、港務監督(含港航監督)、漁政、民航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管理。公安和交通部門對大貨怎麼管理呢?交警部門稱,可以對大貨車超速、超載、鳴笛、在禁行區行駛等多個方面進行管理,就是沒法查噪音。換句話說,只要大貨不超速、不在限行區,交警不能隨便攔下一輛車,就因為人家製造噪音。

筆者認為,應該向國外學習,設立“都不管”部門,誰都不管的事情,專門讓其管理。或者擴大某一個部門的職能,解決因職能分工太細造成的聯合執法難。比如,擴大交警部門職責,在其檢查大貨車限速、限重時,如果發現行駛產生噪音超標,就由交警部門進行處罰。另外,交警部門可以對密集小區附近的道路設置限制大貨行駛交通標誌,同時要安裝攝像頭進行抓拍,大貨車就會避開居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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