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揭開“低頻噪音”身後的那些事兒

  • 低頻噪音一年投訴30起

什麼是低頻噪音?簡單說來,就是頻率在500赫茲以下的聲音,雖然聲響沒有那麼大,但穿透力極強,按照專家的說法,低頻噪聲對人體是一種慢性損傷,容易使人煩躁、易怒,甚至失去理智,長期受襲擾的話,還可能造成神經衰弱、失眠等神經官能症,對孕婦、老人、心腦血管疾病患者影響尤大。

有關低頻噪音的市民投訴晚報也曾多次報道過,根據合肥市12369環境投訴熱線的統計,自2004年12369環保投訴熱線成立之初,就有市民反映高層建築泵房的低頻噪音污染問題,開始一年有十幾起,後來投訴量越來越大,去年一年有近30起類似投訴,今年以來,又發生了2起低頻噪音投訴,投訴人分別位於國貿公寓和九華山莊。從目前市民投訴的情況來看,低頻噪音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樓外,主要是變壓器產生的低頻噪音;另一類是樓內,主要是開發商為了美觀,將變壓器、水泵、中央空調主機等安裝在建築物內,成為低頻噪聲的主要聲源,這種噪音對建築有着很強的穿透力,也是目前市民投訴最多的類型。

  • 法律無標準噪音如影隨形

儘管低頻噪音的危害不可小看,但記者在採訪中卻了解到,遭遇低頻噪音侵害的消費者在維權時卻往往舉步維艱,相關執法者也因為標準和法規的盲點左右為難。“2007年以前,我們對於低頻噪音投訴的處理就是去小區檢查,勸開發商把泵房位置挪了,但至今為止沒有一家能成功消除噪音;2007年之後,關於低頻噪音的污染處理有了可遵循的案例,原國家環保總局批複了北京市環保局一個關於低頻噪音處理方法的請示,明確這類投訴可以由環保部門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告知投訴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合肥市環保局12369環境投訴中心主任程煒介紹說,依照這一處理意見,2008年,合肥也曾出現首例低頻噪音污染案,那次的案子里,以家住東海花園的錢先生勝訴而告終。

“當年錢先生勝訴依據的法規是國家環保部制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規定一類地區居民樓內設備噪音夜間不得超過35分貝;2008年10月1日,國家環保部頒布新的排放標準,廢除了《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規定一類地區居民樓內設備噪音夜間不得超過30分貝,這本是件好事,可2009年10月,國家環保部在給北京市環保局一個關於低頻噪音處理方法的請示上卻明確批複,新的排放標準不適用居民樓內設備。”市環保局宣教法規處的周琪介紹說,正因如此,不久前,家住廬陽區水晶苑小區的一位居民在向開發商進行低頻噪音民事訴訟的時候,就沒有打贏官司。“以前我們還可以按照35分貝來出具司法界定的證據,後來依照新法規30分貝的標準來出具司法證據,現在明確不適用居民樓內設備,這等於是在法律上沒有標準了,消費者採取民事訴訟也難勝訴。”

  • 執法者無奈“劍走偏鋒”

室內低頻噪音界定標準的缺失使得市民在進行司法維權時舉步維艱,只得轉而再去尋求環保執法部門的幫助。“在2009年新修訂的《合肥市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條例》沒有出台前,環保部門對開發商項目的環評是針對外部環境對小區的影響,考察區域環境功能是否達標,而在驗收環節也是以環評提出的污染物是否達到排放標準為依據。但是不管在哪一個環節,都沒有涉及室內環境影響一說。後來新修訂的《合肥市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條例》中雖然新增了‘住宅內的大型配電設施、排水泵站等應當獨立設置並與住宅保持適當距離’的規定,也從源頭上杜絕了新建高層住宅樓可能產生低頻噪音的隱患,但對過去已經建在住宅內並已經產生低頻噪音的舊小區該如何處罰並沒有明確規定。”周琪無奈地告訴記者。

“法律沒有規定我們如何去處罰,我們現在只能利用手中對開發商項目審批的環評權來約束開發商,要求開發商對過去產生低頻噪音的房產項目限期整改,否則下一個開發項目不予以環評審批。但如果這個開發商下面沒有開發項目我們怎麼去約束呢?願意整改的開發商實際整改的效果現在來看也並不理想。”程煒憂心忡忡地告訴記者,雖然合肥也有可以治理低頻噪音的專業公司,但請這些專業公司治理低頻噪音花錢多不說,治理過程勢必需要經歷斷電或者斷水的漫長階段,這往往得不到大部分沒有低頻噪音之苦的高層居民的諒解和支持。“比如國際花都的一個低頻噪音的投訴發生在夏天,開發商也積極去整改了,但因為涉及要停電,就一直從夏天拖到秋天。”

春天來了,夏天也不遠了,當低層住戶不得不打開窗子睡覺時,泵房那“蚊子的嗡嗡聲”低頻噪音又該不絕於耳了,誰能給低頻噪音一劑根治的良方呢?(記者 葉琳玲)

相关的文章

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