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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館聲學設計

1 體育建築應根據其類別、等級、規模、用途和使用特點,確定其聲學設計指標,並在設計中採用實現預定指標的相應措施。

2 體育建築當有多種功能使用時,應按其主要功能確定聲學指標,並通過擴聲系統兼顧其他功能。

3 體育建築的聲學處理方案應結合結構形式、觀眾席和比賽場地的配置、揚聲器設置以及防火、耐潮等要求。在處理比賽大廳內吸聲、反射聲和避免聲學缺陷等問題時,應把自然聲源、擴聲揚聲器作為主要聲源。

4 體育建築的建聲與擴聲設計應協調同步展開工作。

5 體育建築廣播電視用房的播音室、評論員室、聲控室等應按要求做聲學處理,使之達到預定的指標;練習房(館)、運動員休息室、教練室等設置有線廣播和對講系統應根據設施等級確定。

6 體育建築應符合所規定的允許噪聲標準。體育比賽和體育設施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現行的《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的規定。

7 體育場的主要聲學指標宜符合表1的規定。

表1體育場聲學設計指標推薦值

場內最大聲壓級(dB) 聲場不均勻度(dB) 擴聲系統傳聲增益(dB) 地區有效頻率範圍(Hz)
>90  < 10 >10  100-1000

註:根據體育場不同規模,有關指標可有適當變動:

8 體育場的聲學設計在使用擴聲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8.1 在觀眾席有足夠的聲級,滿足體育場所必需的功能和要求;

8.2 全部觀眾席被擴聲所覆蓋;

8.3 傳送語言時有足夠的清晰度、傳播音樂時有一定的豐滿度;

8.4 減少對場外的聲干擾;

8.5 結構安全、操作方便、維修容易、抗風防雨、性能可靠。

9 體育館的擴聲設計指標應按現行行業標準《體育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程》JGJ/T 131的要求取值。有關設施可按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T 16的有關規定執行。

10 體育館的混響時間應以80%的觀眾數為滿座,並以此作為設計計算和驗收的依據。

11  綜合體育館比賽大廳按等級和容積規定的滿場500~1000Hz混響時問指標及各頻率混響時間相對於500~1000Hz混響時間的比值,宜符合表9.0.11—1和表9.0.11—2的規定。

表2—1綜合體育館比賽大廳滿場500—1000Hz混響時間

綜合體育館等級 體育館按等級在不同容積(m3)下的混響時間(s)
  >80000m3 40000—80000m3 <40000m3
特級、甲級 1.70 1.40 1.30
 乙級 1.90  1.50 1.40
 丙級   2.10 1.70 1.50

註:所規定的混響時間指標允許4-0.15s的變動範圍。

表2—2各頻率混響時間相對於500—1000Hz混響時間的比值

頻率(Hz) 125 250 2000 4000
比值 1.0~1.2 1.0~1.1 0.9~1.0 0.8~0.9

12 游泳館比賽廳按等級和每座容積規定的滿場500~1000Hz混響時間及各頻率混響時間相對於500—1000Hz混響時間的比值。

宜符合表3和表2-2的規定。

表3 游泳館比賽於滿場500~1000Hz混響時間

游泳館等級 游泳館按等級在不同每座容積(m3/座)下的混響時間(s)
<25m3/座 >25m3/座
特級、甲級  <2.0  <2.5
乙級、丙級 <2.5  <3.O

有花樣滑冰表演的溜冰館,其比賽廳混響時間可按表2-1內容積大於80000m3的綜合體育館比賽大廳的混響時間設計。冰球館、速滑館、網球館、田徑館等專項體育館比賽廳的混響時間可按游泳館比賽廳的混響時間設計。

14 混響時間應按下式分別對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個頻率進行計算,計算值取到小數點后一位。

體育館聲學設計

式中 T6——混響時間(。);V——比賽廳(或房間)容積(m3);S——室內總表面積(m2);a——廳(室)內平均吸聲係數;m——空氣中聲減係數(m2)。

15  廳(室)內平均吸聲係數應按下式計算:

體育館聲學設計

式中 Si——廳(室)內部分的表面積(m2);ai——與表面Si對應的吸聲係數;Nj——人或物體的數量;aj——與Ⅳi對應的吸聲量(m2)。

16 比賽大廳和有關用房的噪聲控制設計應從總體設計、平面布置以及建築物的隔聲、吸聲、消聲、隔振等方面採取措施,背景噪聲不得超過相應的廳(室)背景噪聲限值。

17  當體育館比賽大廳、貴賓休息室、擴聲控制室、評論員室和擴聲播音室無人佔用時,在通風、空調、調光等設備正常運轉條件下,廳(室)的背景噪聲限制宜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體育館比賽大廳等廳(室)的背景噪聲限值

廳、室類別 體育館不同等級廳、室的噪聲限值
特級、甲級 乙級、丙級
比賽大廳 NR-35 NR-40
貴賓休息室 NR-30 NR-35
 擴聲控制室 NR-35 NR-40
評論員室 NR-30 NR-30
擴聲播音室 NR-30 NR-30

18 噪聲控制和其他聲學應複合下列要求:

18.1  比賽大廳宜利用休息廊等隔絕外界噪聲干擾,休息廊宜做吸聲降噪處理;

18.2  貴賓休息室圍護結構的計權隔聲量Rw應根據其環境噪聲情況確定;

18.3  電視評論員室之間的隔牆應有足夠的計權隔聲量Rw值;評論員室的混響時間在頻率125~4000Hz的頻率範圍內不應大於0.5s,因而室內必須做吸聲處理;

18.4  通往比賽大廳、貴賓休息室、擴聲控制室、電視評論員室,擴聲播音室等房間的送、迴風管道均採取消聲、降噪和減振措施。風口處不宜有引起再生噪聲的阻擋物;

18.5  空調機房、鍋爐房等各種設備用房應遠離比賽大廳、貴賓室等有安靜要求的用房。當其與主體建築相毗鄰時,應採取有效的降噪、隔振措施。

19  體育館內觀眾席和比賽場地內不得產生明顯的回聲、顫動回聲和多重回聲等音質缺陷,應在建築和擴聲系統設計時協同進行考慮。

20  有關體育館擴聲設計的一般要求,傳聲器與揚聲器系統的設置和擴聲控制室的指標和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體館聲學設計及測量規程》JGJ/T 13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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