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室、報告廳和審判廳的聲學設計、裝飾設計的共同要求是確保語言清晰度,創造短混響的聲環境條件,並用擴聲系統使聽眾獲得足夠的聲壓級(響度)和聲場均勻度;但不同的功能要求、體型、裝飾風格要求、容積、座席數量等因素又要求採取不同的聲學措施;而與電聲設備系統的配合(建聲與電聲的配合)則是此類工程成敗的關鍵。
會議室和會議中心的聲學設計特點是其自身的規模、使用範圍和要求決定的。主要有:
◇ 規模(容積和容量)差異比所有的會堂都大。小至十幾人,容積100m3左右;大的可容納萬名聽眾,容積可達100000 m3乃至更大。因而相應的音質指標差別也很大,必須根據具體的規模具體確定。
◇ 等級、用途和建設標準差異很大,如有部門的會議室、會議廳,也有供國際會議使用的各類會議室、廳。由於等級、用途和建設標準的不同,所用的設備、內裝修和聲學的處理措施也會有很大的差別。
◇ 根據用途和容量,有些採用擴聲系統、有些不採用擴聲系統或者採用的擴聲系統對建聲環境要求不同,則在裝飾設計手法和聲學處理措施上也要求區別對待。
會議室、會議廳的室內裝飾設計中需要進行的聲學設計(音質設計)內容主要包含: l 最佳混響時間的選擇、設計、控制;
吸聲和擴聲結構設計;
音質缺陷的控制;
配合擴聲系統設計、建築專業確定:聲控室的位置、面積;揚聲器的安裝方式等等。
報告廳按照用途可以分為學術報告廳、多媒體報告廳、大型講堂、和班教室等;按照報告方式可以分為自然聲和採用擴聲兩類,而作為國際會議的報告廳則還要設有同聲傳譯和即席提問的設施。
報告廳的規模通常在100~500名聽眾左右,多數座容為150~350。容積在400~2500m3範圍內。在聲學設計中,通常要求達到的指標如下: ◇ 混響時間:中頻混響時間控制在0.8~1.0秒範圍,對於採用擴聲系統和同聲傳譯系統的,可適當再短,混響時間的頻率特性接近平直。
◇ 聲場均勻度:自然聲報告時,廳內500Hz的聲場不均勻度不大於±3.5dB;採用擴聲系統時應小於±3.0dB。
◇ 背景噪聲水平:自然聲報告廳,廳內噪聲級不大於30dBA;採用擴聲系統時,則應低於40dBA。
◇ 消除各種聲缺陷:根據報告廳的平、立面形式,分析可能存在的回聲、顫動回聲、聲聚焦等聲缺陷,在裝飾設計和聲學設計中採取措施改善和避免之。
報告廳和活動中心的工藝設計內容主要包括視距、視點、視角、觀眾廳體形、銀幕設置、座位排列、地面坡度等等。
法院審判庭的聲學設計特點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必須具有極高的語言清晰度(清晰度A>95%),語言可懂度接近100%。
審判均採用擴聲系統。
聲源和受聲者(審判官、陪審員、辯護律師、原告和被告、聽眾)均在審判庭的各個方位,因此,必須特別注意傳聲器的選擇和揚聲器的配置位置關係。
廳內各個聲源都要求錄音,因此,廳內應設有不少於10路的調音台,以便分聲道錄音。
審判庭的聲學設計指標比報告廳和活動中心的要求要高,經驗值或推薦設計值如下:
◇ 混響時間:中頻混響時間控制在0.8秒左右,混響時間的頻率特性接近平直。
◇ 聲場均勻度:中頻(500Hz~1000Hz)的聲場不均勻度不大於±2.5dB。
◇ 背景噪聲水平:廳內噪聲級不大於30dBA。
◇ 沒有音質缺陷。
由於極高的語言清晰度要求和擴聲系統的採用,審判庭均採用短混響的聲學設計策略,並同時注重聲聚焦、回聲、顫動回聲等的控制和避免,以及聲場均勻度的設計,因此需要着重考慮以下聲學設計內容:
⑴ 法台的兩側和頂部設計合適的聲學材料和結構,防止辯護律師和陪審員位置的傳聲器產生聲反饋;法台的后牆做寬頻吸聲結構設計,防止聲反饋和回聲。
⑵ 廳內的揚聲器系統儘可能採用集中和分散式相結合的系統。
⑶ 防止廳內出現回聲和顫動回聲、聲聚焦現象 由於廳內混響時間很短,聲源又分佈在廳內的各個位置,因此,廳內的音質缺陷如回聲、顫動回聲、聲聚焦最容易暴露。對此,應在分析體型(平、立面)的基礎上根據容積和規模採取擴散、強吸聲等措施。
⑷ 聲控室應有直接開向廳內的窗,為監聽和錄音提供方便條件。
⑸ 廳內所用傳聲器都採用強指向特性的心形傳聲器,以防止來自側向的聲音而引起反饋。 ⑹ 審判庭不應設置直接開向室外的窗,以確保廳內隔聲和隔離(保密)要求。
⑺ 空調系統必須進行消聲和隔振設計,採取相應措施。